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30  点击数:

一、考勤管理

考勤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上班考勤、加班考勤、集体活动考勤、公出考勤、请(休)假审批以及迟到早退、缺勤、旷工等处理。

(一)作息时间

教师、教辅、行政人员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工作制;工勤人员实行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工作制。

教职工作息时间见下表。

作息时间表

 

事项

教学楼

起止时间

 

上午

上午上班

8:10~12:00

第1节预备

全部教学楼

08:15

 

第1、2节

思齐楼、至善楼、信达楼三栋

教学楼2-4层教室

1-2两节连上

08:20~09:50

其余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第1节

08:20~09:05

第2节

09:10~09:55

 

第3、4节

思齐楼、至善楼、信达楼三栋教学楼2-4层教室,博雅楼、

德艺楼、躬行楼所有教室

3-4两节连上

10:20~11:50

其余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第3节

10:20~11:05

第4节

11:15~12:0

午餐

下午

下午上班

13:50~17:10

第5节预备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13:55

第5、6节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5-6两节连上

14:00~15:30

第7、8节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7-8两节连上

15:40~17:10

下班交通车发车

17:20

晚餐

晚上

第9、10节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实验/实训课)

9-10两节连上

17:50~19:20

第11、12节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11-12两节连上

19:20~20:50

公共选修课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11-12两节连上

19:20~20:50

学生晚自习

全部教学楼及教学场地

19:20~20:50

晚班交通车发车

21:00

作息时间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时间为准。不执行学校统一作息时间的部门和人员,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出规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考勤办法

1.上班考勤

1)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工勤人员考勤。学校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管理,指纹考勤。上班实行指纹考勤的办法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人员类别及考勤办法

考勤时间

1

总部行政人员、工勤人员,每工作日考勤2次。其中总务处工勤人员考勤时间按部门有关规定。

07∶30-08∶10

13∶10-13∶50

 

2

职能部门行政人员、二级学院行政人员(含教务员、实习干事及其他人员)、教辅、辅导员、工勤人员,每工作日考勤2次;生活指导老师按学生处规定。

 

07∶30-08∶10

13∶10-13∶50

3

二级学院(部)领导每工作日考勤2次。

07∶30-08∶30

13∶10-16∶40

2)教师考勤。教师考勤管理方式由二级学院(部)自行决定,学校不统一要求坐班管理和指纹考勤。教师考勤与教师月工作量挂钩。专任教师每月(不含试用期、寒暑假)须完成16-40个原始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按职务确定),兼职教师每月须完成8-10个其他工作量。

3)教职工只能在规定考勤时间内考勤,不得提前考勤。因指纹原因无法考勤者,须于当日告知人事部门,并到本部门考勤员处登记考勤。月底将考勤登记记录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可按正常出勤处理。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因(工作)情况特殊,不能实行指纹考勤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其它考勤办法。

2.加班考勤

1)各单位应本着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工作、休息安排,严格控制人员加班,节假日及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的,应提前制订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初审后,由人事部门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2)学校批准加班的,除法定节日加班不安排调休外,其他时间加班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安排调休或冲减请假天数。年末仍未休(冲减)完,可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3.集体活动(含会议)考勤

1)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办公室或相关组织部门负责考勤,活动后由办公室或相关组织部门将考勤情况汇总交人事部门备案。二级学院(部)每周安排周二或周四半天时间集体活动。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各单位负责考勤,考勤情况自行留存备查。

2)不按时出席活动,以及迟到、早退者,扣罚当事人工效20元;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天)扣罚工效200元;因请事假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天)扣罚工效100元。不参加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扣罚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4.公出考勤

1)教职工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经批准后按正常出勤。批准权限为:

教师、教辅人员公出:3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4天以内报主管处室审批,4天以上须报分管校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公出:2天以内要报主管处室审批,2天以上要在主管处室备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行政副科以上人员公出:2天以内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报分管校长审批;一般职员及工勤人员公出2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2)公出人员一般要事先填写公出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出。

3)公出手续不齐全按缺勤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公出,除按缺勤处理外,另扣罚20元/人次。

二、请(休)假规定

(一)教职工休假规定

调休、连休须提前填写教职工休假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按公出批准权限审批。教职工不能将下月的正常休息日调到当月连休。教职工休假按正常出勤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规定

1.因事因病请假的须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由主管处室审批,报分管校长批准(按公出权限审批)。教职工请假连续超过15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请假,得到批准后回校补办请假手续。未获批准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2.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的,须在原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回校续假的,须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未提前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而继续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单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上联交所在部门考勤员,以备考勤核查,下联交由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期满回校后,请假人员须持有关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病假持校医务室证明,婚假持结婚证明,丧假持亲属死亡证明,产(看护)假持小孩准生和出生证明。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三)假期规定

教职工可按国家与学校规定休节日假、年休假(或寒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1.已转正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晚婚者按国家规定增加假期。

2.已转正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

3.女教工生育,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按2016年9月29日新规给予产假17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多胞胎生育者按国家规定增加假期;女教工流产,按国家规定给予假期;男教工的配偶生育,给予看护假15天。产假(看护假)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在内。

4.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病情、医生建议与校龄给予医疗假期,最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症患者,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5.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医疗假期。

三、违纪处理

(一)迟到早退、未考勤处理

1.教职工需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开始后到岗者为迟到,上班时间终了前下班者为早退。迟到、早退,半小时(含半小时)以内每1分钟扣5元;半小时(不含半小时)以上,按缺勤半天处理。

2.因情况特殊(接待、开会、处理突发事件等)未考勤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按正常出勤处理。非因情况特殊未考勤但正常上班者,由部门领导确认后,按每次扣罚25元处理,累计三次除每次按25元扣罚外再计缺勤半天处理。

(二)缺勤处理

教职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少于部分则为缺勤天数。教职工缺勤按其月薪标准和缺勤天数扣减薪酬,请病假按学校规定另计发病假待遇。

教师教学工作量当月无故达不到基本标准,按教学工作量基本标准实际完成比例计发工资(含其它福利,不含工效)。教师如在一个完整学期内达到了月均教学工作量基本标准,补发本学期已扣减的工资(事假除外)。教师如因事请假调课,按所涉及的课时数,每课时扣20元。

(3)一学年内请病假事假(计生假除外)累计超过25天者,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旷工处理

1.未办请(休)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教师无故不上课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按旷工论处。教师无故不上课,按所误课时与教学工作量基本标准比例的3倍标准扣减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按除名处理,学校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旷工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其他规定

各单位(部门)均设立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执行和统计工作。

教职工当月的考勤数据,人事部门于次月2-3日上传学校办公网。各二级学院(部)教师当月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含长期外聘教师其他工作量)经教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2日前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随同考勤数据上传办公网。

各单位(部门)应将教职工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出勤情况于次月4日前随同教职工出勤统计表上报人事部门,二级学院(部)应一并上报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