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9  点击数:

为了使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职工试用考核期(以下简称试用期)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

根据“双向选择、互相尊重”的用人原则,执行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将为新教职工提供一个熟悉和适应新工作环境的机会,同时,也是学校考察和了解新教工的过程。新教职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3月,其中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亦称见习期)一般为4个月。已先期在学校实习的,实习期每满2个月可折算1个月见习期(最多折算2个月)。新教职工入职一个月内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教职工实行“试用期总工资”制度,总工资包含奖金、工效、补贴等。享受住房津贴,住校者按规定收取房租和水电费。入职当月工薪按其本人实际有效出勤天数计发。试用期教职工不享受寒、暑假有薪假。

三、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教职工实行月度考核,由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自行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人事部门向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试用期教职工发放《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

(2)教职工本人自评;

(3)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负责人收到教职工自评后,组织考评小组根据其工作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完成后需与本人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促进教职工今后工作的提高;

(4)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考评后按时将《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交主管处室、人事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5)每月1—15日入职上班的,当月即计为试用考核期;从16日起上班的,从下个月起计。当月实际有效出勤天数不足10天的,计入下月考核期。

四、转正或终止试用

(一)转正

试用期教职工通过月度考评,经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考评小组综合评议,符合学校要求的,可进入转正程序。

1.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织考评小组进行转正评分,并对其工作情况(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发展潜力、对白云认同感等)作出综合评价,填写《试用期教职工转正审批表》相关意见,交主管处室;

2.主管处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填写转正评议意见后送人事部门;

3.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注明岗位、职级,建议工资档次,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4.人事部门向批准转正教职工发转正定薪通知书。

(二)终止试用

试用期内经考评不合格者,学校可终止其试用期。由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并提出终止试用期意见。主管处室、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试用期内,教职工本人可申请辞职,经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按辞职程序办理辞职审批及离校手续。终止试用期的提出方,应提前3天知会对方,以便做好工作交接。

五、其它规定

1.涉及月度考评、转正审批手续的各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本着对教职工负责、有利学校发展的原则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议,填写评议意见,各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某一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评议工作,而影响教职工转正的,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离职后再次返校应聘的人员,一般重新进行试用期考核。

六、实习生管理规定

为规范实习生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生分类

毕业前一年内来校实习的应届毕业生谓之实习生。本校留校参加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学生简称“本校实习生”;来校实习的非本校应届毕业生简称“外校实习生”。

(二)实习生聘用

(1)本校实习生主要用于各单位、部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用人需求。本校实习生聘用,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应届毕业生实习需求申报表》,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在本校参加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学生中聘用。

(2)外校实习生主要用于补充现岗位的人员空缺。外校实习生聘用按学校人员招聘与录用有关程序办理。

获准来(留)校实习的实习生,入职15天内学校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在实习期内的责任、义务与待遇。

有关待遇

(1)实习生在学校实习期间,学校免费提供教职工公寓,定额内水、电免费,如超出规定定额,按规定标准交纳水电费;交通费和伙食费等生活费用自理。

(2)学校为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实习生的学历层次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与应出勤天数的比例计发。

(3)享受学校重大节日发放的礼金或礼品。

实习管理

(1)实习期间,各用人部门要本着对实习生负责的态度,安排专兼职导师根据实习生的发展方向为其制定实习期培训计划,每个月对实习生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实习培训安排,完成用人部门布置的实习培训任务。

(2)实习结束前,由实习生本人写好自我鉴定,实习部门负责人或导师对其考核鉴定并签署实习鉴定意见。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实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终止实习。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如未能按用人部门制定的实习期培训计划,完成实习培训安排和任务的,经用人部门鉴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终止其实习。

(5)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并符合广州市应届毕业生接收政策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可优先接收,进入试用期管理,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6)除正式接收的实习生外,实习结束后均须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