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证》申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0  点击数:

 根据粤府[2003]81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及管理办法。
一、《居住证》的作用
  (一)子女教育方面
    1.《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2.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
    1.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3.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 按照本办法第(二)1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三)其它方面
    1.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2.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3.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4.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二、《居住证》申领的对象及必备条件
    (一)适合对象
    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
    (二)必备条件
    1.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2.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3.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4.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三、申领的程序
    (一)申领人填写《评分表》,初步自评分。分值在60分及以上者,到人事处复核并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申领人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核后返还)及复印件一份:
    1.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公证书;
    5.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人事处把上述有关材料交省市人事部门审批。
    (四)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四、《居住证》的管理
    (一)《居住证》的有效期
    1.《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2.《评分表》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分值在65分以下、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二)期满续办手续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原申领程序,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申请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三)遗失补办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四)注销
    1.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2.《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五、其它说明
    (一)《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